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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航:用刑法300條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錯誤

加入 2010-02-07 15:16:22 | 長度: 5分8秒 | 類別: 新聞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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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王永航8月26号在法庭上为大连金州区法轮功学员邱淑晶辩护,指出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不适用于法轮功学员,过去九年所有以此罪名给法轮功学员定罪的都是错桉。

王永航在8月31号接受本台记者採访时解释了刑法300条不适用于法轮功学员的理由。大量法轮功学员为争取修炼权利,揭露中共当局的迫害事实而採取发资料,写标语,打横幅等形式向公众讲真相,警方对他们进行抓捕和判刑的罪名绝大多数就是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

王永航指出,首先,邪教和正教的判定属于宗教信仰领域,把这个术语写进法律是一个错误。而更明显的一个错误是犯罪客体不存在,你找不到中国的哪一部法律或行政的实施遭到了法轮功信仰者的破坏。

【录音】
就是它必须是一个具体明确的法律遭到破坏,它的实施遭到破坏,才可能进行定罪。但是我回过头来看一看我所能瞭解到的九九年后所有的法轮功的信仰者,以这个罪名给他来定罪的百分之百是错桉。为什麽呢?就是因为你找不到中国哪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实施造到某一个法轮功信仰者的破坏。

王永航指出,中国刑法讲究犯罪构成四要素,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而使用刑法300条给法轮功学员定罪缺失了三个要素。

【录音】
你看破坏法律实施罪,你必须要有行政法规或者法律遭到破坏。也就是说要有具体的法规的名称,也就是说客体要件这个是构成不了的。那麽既然我不知道客体是什麽,法轮功信仰者不知道他破坏到哪一部法律,那麽他在主观上就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我连破坏谁我都不知道,我怎麽能谈上故意还是过失呢?而且这个桉件是必须主观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是过失的还构不成犯罪,这是权威的司法解释。主观要件和客体不构成,那麽客观方面他造成了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连他破坏的法令和行政法规都不知道,你怎麽能谈的上他破坏了法律实施,造成了多麽严重的后果呢?更谈不上了。

王永航指出,全国人大常委1999年10月 30号出台的「取缔邪教组织和防范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俗称「反邪教法」,是对刑法300条的立法解释,王永航认为,它表面上是一个法律,但是它不具有规范性法律的特点,裡面完全是一些口号似的语言,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不是一个严肃的立法文件。

王永航还指出,把邪教写入法律是中共首创。正常国家的法律不会以邪教定罪。因为现代法律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法律只能管到人的基本行为,管不到人的思想。中共当局曾经希望援引日本和法国的法律作为反邪教法的依据。但是日本驻香港领事指出,日本没有反邪教法,他的一个主要的理由就是日本的法律裡头没有关于邪教的定义。而法国的所谓反邪教法,它的全称翻译过来是加强防治妨碍人权和信仰自由的宗派的法律,目的是打击那些危害人权和侵犯人身自由的宗派,而且也没有使用邪教这个词彙。

在8月26号的法庭上,公诉人对于事实部分做了大量描述,但是王永航纯粹从适用法律错误这一点上来辩护,出乎公诉人意外。针对王永航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只说了一句话:利用邪教组织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王永航指出公诉人的说法是对刑法第三百条的错误理解,并反问道:如果利用邪教组织就等同破坏法律实施,刑法第三百条何必还要有第二款、第三款?

王永航支持,一个错误,如果有一人指出,而众人稍加推敲也能勐然省悟,这样的错误就必须被制止。他希望法庭不要违反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对无辜者定罪量刑。而且过去九年来以此罪名定罪的法轮功桉件都应该纠正并放人。

以上新闻由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记者秦越,俞珊採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