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路104号房屋为丁宅祖传私产,已有一百多年历史。2004年6月24日拆迁人(苏州平江历史街区保护整治有限责任公司)向苏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申请裁决,然而,建设局不但不依法履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的基本义务,反而在2004年7月30日违法作出了苏建房裁(2004)第320号非法《房屋拆迁裁定书》(见书证一)(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裁定书》),意图胁迫受害人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的《霸王协议》,而引发纠纷。
2004年8月25日建设局却与拆迁人联手以“未履行苏建房裁(2004)第320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确定的搬迁义务,严重影响平江路风貌保护与环境整治工程的实施”为借口,向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江区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法院在判决之前,裁定受害人先予搬迁。而平江区法院即于当日作出的准予先予执行的(2004)平行初字第050号《裁定书》(书证二)中,有《房屋拆迁裁决书》和(2004)平执字第354号《执行通知书》(书证三),2004年9月1日平江区法院执行庭与其政府和拆迁人联手依据该《执行通知书》对受害人的私有住宅实施了违法侵权的先予执行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