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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部修法 无薪事病假 将须早通知

加入 2008-02-15 00:46:21 | 类别: 新闻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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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翻譯文章
http://epochtimes.com/b5/8/2/13/n2009298.htm
【大紀元2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黃凱熙編譯報導)據美聯社報導,如果聯邦勞工部將變更「家庭與醫療準假法」,未來雇員除了在緊急狀況下,必須在請事、病假前通知雇主。


依照現行的「家庭與醫療準假法」(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FMLA)規定,員工只要在請假後的兩天內,向雇主報備請假事由即可。但是現在美國勞工部已打算廢除現行的請假條例,改以新的變更規範。
勞工部的改變是基於許多僱主的抱怨,在現行的的FMLA規定下,員工可以合法的臨時請假,卻會造成許多工作無法如期完成的窘況。勞工部已在上週五對外公佈變更法案的內容。

聯邦 FMLA准許工作超過一年的員工,因為自己罹患重病、或者是為了要照顧家中的新生兒或病人,可以請12週的無薪假。這個條款適用於員工人數超過50人的公司。

美國國會同意審查自1993年通過並執行至今的FMLA的首次修正案。不過聯邦眾議院教育暨勞工委員會主席喬治‧米勒(George Miller)說:「這個提案顯然是在為資方謀利,而犧牲員工的權益。」

由米勒參議員所組織的一個小組委員會,計畫在本週五(2月15日)舉行修正法案公聽會;另外麻賽諸塞州(Massachusetts)甘迺迪參議員也會在週三(2月13日)舉行一個勞工委員會公聽會。

甘迺迪說:「我深恐新的修正法案將會加深這些需要醫療照顧者的困境,也會加重這些在FMLA保護下的員工一些不必要的負擔。」

美國勞工部除了計畫改變以上提到的相關法規外,其他幾項也列入修正範圍的條款如下:

--雇主可對經常請事、病假而可能危及本人或他人的雇員,進行「職工適任」(fitness for duty)評估方案,雇主可要求雇員在評估時,提供適合工作的證明。

--雇主可把請假的雇員排除在全勤獎勵名單之外。

--對於請假回來後卻只能做「較輕鬆」工作的雇員,雇主不得扣除他們的法定請假時間。

--重新定義「患重病」為:每月至少需到醫療院所看兩次病者。定義罹患「慢性病」者為:每年至少必須到醫療院所接受兩次治療者。

--若經診斷為罹患長期疾病的雇員,必須每年提供醫生診斷證明。

--盡速增設允許雇員為了照顧生病或受傷的軍人家屬,每年最多可請26週事假的法案。

勞工部已在上週五公佈長達五百頁的FMLA修正草案。並在十一日將草案刊登在聯邦法案公報(Federal Register)上,供民眾進行為期六十天的評論和建言。勞工部希望最終法案能在今年底完成。

仍有不少的美國工業及勞工團體還沒看過這些修正草案。美國「國家與婦女暨家庭關係」協會(National Partnership for Women and Families)主席奈絲表示:「在還沒有看到修正草案的詳細內容之前,無法做出過多的判斷。我們也曾看過許多聽起來很合理的可行之道,但是到後來都變成了難以克服的障礙。」

美國「國家製造業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nufacturers)的勞工暨人力部負責人史翠克杰斯基對新修正案的看法則較為樂觀,他說:「...新法案聽起來似乎更能朝良好的方向改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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