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一 節 通則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第 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