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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官员称强制拆迁应保留,现行拆迁条例继续引争议

加入 2010-09-09 06:11:56 | 长度: 4分58秒 | 类别: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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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8
近年来,中国的房屋强制拆迁现象屡禁不止,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遭到很多人的批评。江西有官员发表文章说,强制拆迁是对付不讲道理的“钉子户”的一个手段,必须保留。中国现行的《拆迁条例》继续引起争议。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安培有详细报道
强制拆迁必须保留的观点来自江西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刘宏长。刘宏长星期二在官方的人民网上发表文章,否认地方政府在土地买卖过程中有“过度逐利”的行为。刘宏长的文章说,现行《拆迁条例》既重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也注重“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刘宏长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被拆迁人守法讲理,但总有少数人不守法不讲理,在补偿安置问题上漫天要价,胡搅蛮缠。刘宏长因此认为,强制拆迁有必要保留。北京的法律专家刘晓原先生曾在新浪网上的博客上发表过题为《各地暴力拆迁触目惊心,民众利益不能纸上谈兵》的文章。刘晓原先生认为,《拆迁条例》需要修改:
“那个《拆迁管理条例》不仅仅专家学者有意见,拆迁户很多也有意见,因为政府在拆迁的时候更多地考虑的是地方政府的利益或者是拆迁方的利益。它的目的:我就是要搞城市建设,但是他们没有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
现行的《拆迁条例》是2001年制定的。刘晓原先生说,现在各地房屋拆迁纠纷不断,主要矛盾在于补偿问题:
“更多现在的拆迁它是用货币补偿,很多人愿意要实物补偿。所谓实物补偿,这个地方你把房拆了,如果你建了商品房,我宁愿你补房给我,但现在更多的开发商不同意。因为开发商愿意给你钱,让你住郊区,这个合理吗? 本来我市中心的房,你给我拆了,给我的钱只能买郊区的房,那我的居住条件改变了。”
刘宏长的文章承认,有房地产拆迁人对被拆迁人采取断水断电的威胁办法,这确实是非法手段。还有少数地方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拆迁条例》认识不足,执行不力,在拆迁过程中没有重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采取“一刀切”的补偿办法,或者把返迁安置房选择在偏僻地带。他认为,这些并不是《拆迁条例》的产物,而是违反《拆迁条例》的做法。上海的张君令先生透露,他家1998年被强制拆迁,被要求从市区搬到郊区,这种情况在上海非常多:
“它拆你的地方都是好地方,就是很便宜的价格把上海的地方腾出来,把居民赶到郊区去。将近有20多倍的差价。上海第一桶金就这样开始建设的。”
张君令先生说,现有《拆迁条例》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允许拆迁人在没有与被拆迁户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进行拆迁:
“一切的强制拆迁都是违法的。他们就是见了那个拆迁条例了,有什么‘双方达不成协议不影响强制拆迁’,比如我不同意你的拆迁方案,他就可以拆迁你。在强制拆迁的时候,你同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刘宏长的文章也提到,现有《拆迁条例》规定,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拆迁人可取得拆迁许可证,但是合法房屋建筑所有人即被拆迁人早就拥有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在没有通过征收,补偿程序收回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政府又给拆迁人该块土地的使用证,显然是“一女两嫁”,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刘宏长认为,应该由实施征收的政府部门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城市房屋纠纷进行裁决。刘晓原先生说
“因为大多数村民、拆迁户还是比较顾及你地方政府的那种规划设计。但是他们之所以提出一点赔偿,并不是说漫天要价的,绝大多数都是非常合理的。”
去年底,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等5位教授建议全国人大审查涉嫌违反宪法的《拆迁条例》。今年年初,国务院在网络上推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有意以这个新条例取代现行的《拆迁条例》,但是这个新条例目前仍尚未正式出台。张君令先生认为:
“《拆迁管理条例》本身就是违法的,已经有《宪法》了,保障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前年又出来了《物权法》,它有六个现在正在实施的法律。那个拆迁条例都跟那个相抵触的。我估计这个新的拆迁条例很难出炉。因为怎么说呢?出了一个条例,你把《宪法》法律都否定了。这是什么拆迁条例?所以它现在出不来呀。”
以上是本台记者安培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