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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领导非法抢占我的私有财产-3

加入 2007-06-29 02:07:55 | 类别: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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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唐生贵,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太平庄南里八号楼七单元七一一号,是北京建材经贸集团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退休工人。

我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过着平静的生活,住在一套宽敞明亮的平房中。然而在一次危房改造中,我的房屋居住面积被贪婪的领导霸占了10多平方米,从此我的居住生活发生了变化。

1990年我们居住地房屋危房改造(是本系统危房改造)一律都是回迁户,1993年竣工。领导在拆迁建楼过程中,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不择手段,三次违反规定私自篡改图纸,没有通知回迁户,就把原本规定要建造一百三十七套住房的图纸,改建为一百四十七套住房,随意擅自缩小面积,一层一个米数,七层七个米数,我所应得的米数被领导恶意侵占了。

我原住平房一间,居住面积是16.7平方米,厨房面积8平方米,新楼回迁房居住面积将近12平方米,比原来居住面积少了4.7平方米。我所住的这套房的建筑面积应该是42.01平方米,但实际的建筑面积只有32平方米,比原图纸少了10.01平方米。

根据上述事实,我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无视事实的存在,错误认定:原告属住房分配户,不享有拆迁安置待遇。分配住房的居住面积有无增减,均不构成被告违约和对原告的侵权。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水泥公司,一轻公司未经拆迁户同意擅自改变了建房图纸,致使给唐生贵等三人安置的住房面积小于原面积,侵犯了唐生贵等三人的合法权利,对此水泥公司、一轻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但鉴于水泥公司、一轻公司无其他房源,故原审(朝阳)法院驳回唐生贵等三人要求重新安置住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但水泥公司、一轻公司应适当给予唐生贵等三人以经济补偿。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加判:北京市第一轻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市水泥供应公司给付我三人回迁房减少面积经济补偿费三千零四十元整。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没有维护我要求重新安置住房的合理要求,一方面认定被告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又错误认定两被告没有其他房源,请问:多建造出来的十套住房哪儿去了,我单位有的领导房子多的往外出租,而我却住在一套漆黑拥挤一年四季见不到阳光的小房子里。所判给我的三千零四十元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根据什么来计算的,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个判决实在令人费解。

主管拆迁的领导恶意串通,为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擅自三次篡改图纸,随意缩小面积,严重的侵犯了我三人的合法权利。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然是在故意包庇、袒护被告,助长了被告任意侵占他人利益的嚣张气焰。而被告利用职权违法侵占我应得的米数,给我三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致使我的居住条件越来越差,整套居室拥挤不堪出入困难,更让人无法忍受的是一年四季见不到阳光,已严重的影响了我的正常居住和生活。三千零四十元的经济补偿,无法买到10.01平方米的住房,不知是法官故意算错的,还是另有其原因,我不需要任何经济补偿,希望尽快得到重新安置。我的要求并不高,为何十七年都得不到解决,腐败领导竟然霸占我的财产长达十七年,请问:天理何在?这还有王法吗?

十七年来,我不断的向各级部门领导反映情况,曾经给李其炎市长、魏建行市长多次写信,均未得到答复。2000年春节前夕,魏建行和贾庆林到北京市百货大楼劳动模范张秉贵家来拜年,我夫妇在张秉贵家楼门前向两位领导喊冤,近在咫尺的两位领导毫无反应。2000年9月1日晚上,我夫妇二人到工人体育馆附近遛弯儿,在北门碰见刘淇市长夫妇遛弯儿,我叫了刘市长,刘市长跟我握手,他问我有事吗?我向他陈述了房子的问题,他叫我写信送材料。9月5日晚上,在刘市长家门前,我将材料和信交给了刘市长。几年过去了,我给领导们送交的材料和信,就如同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在十七年的维权上访中,我和我老伴惨遭迫害,我老伴在法院无辜遭到法官的暴力殴打,衣服被法官撕坏,面对这无法无天的法院,混身是伤的老伴气病交加,突然得了脑血栓住院,出院后生活已不能自理。我先后两次被北京市法院和东城公安分局非法拘留,并被东城公安警察拧伤胳膊。在开会期间,我和老伴经常失去人身自由、被非法软禁。

为了争人权,求生存,维护我的合法财产,我老伴已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我们何时才能结束这艰难而又漫长的上访之路。

唐 生 贵
20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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